4.5 建筑电气


4..5.1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电气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施工设计说明、设计图、主要设备表、计算书。
4.5.2 图纸目录。应按图纸序号排列,先列新绘制图纸,后列选用的重复利用图和标准图。
4.5.3 建筑电气设计说明。
      1 工程概况。应将经初步(或方案)设计审批定案的主要指标录入;
      2 设计依据(内容见第3.6.2条第1款)、设计范围、设计内容,建筑电气系统的主要指标;
      3 各系统的施工要求和注意事项(包括布线、设备安装等);
      4 设备主要技术要求(亦可附在相应图纸上);
      5 防雷及接地保护等其他系统有关内容(亦可附在相应图纸上);
      6 电气节能及环保措施;
      7 与相关专业的技术接口要求;
     8 对承包商深化设计图纸的审核要求。
4.5.4 图例符号。
4.5.5 电气总平面图(仅有单体设计时,可无此项内容)。
      1 标注建筑物、构筑物名称或编号、层数或标高、道路、地形等高线和用户的安装容量。
      2 标注变、配电站位置、编号;变压器台数、容量;发电机台数、容量;室外配电箱的编号、型号;室外照明灯具的规格、型号、容量。
      3 架空线路应标注:线路规格及走向、回路编号、杆位编号,挡数、挡距、杆高、拉线、重复接地、避雷器等(附标准图集选择表)。
      4 电缆线路应标注:线路走向、回路编号、敷设方式、人(手)孔型号、位置。
      5 比例、指北针。
      6 图中未表达清楚的内容可附图作统一说明。
4.5.6 变、配电站设计图。
      1 高、低压配电系统图(一次线路图)。图中应标明母线的型号、规格;变压器、发电机的型号、规格;开关、断路器、互感器、继电器、电工仪表(包括计量仪表)等的型号、规格、整定值。
图下方表格标注:开关柜编号、开关柜型号、回路编号、设备容量、计算电流、导体型号及规格、敷设方法、用户名称、二次原理图方案号(当选用分格式开关柜时,可增加小室高度或模数等相应栏目)。
      2 平、剖面图。按比例绘制变压器、发电机、开关柜、控制柜、直流及信号柜、补偿柜、支架、地沟、按地装置等平面布置、安装尺寸等,以及变、配电站的典型剖面。当选用标准图时,应标注标准图编号、页次,进出线回路编号、敷设安装方法。图纸应有比例。
      3 继电保护及信号原理图。继电保护及信号二次原理方案号,宜选用标准图、通用图。当需要对所选用标准图或通用图进行修改时,只需绘制修改部分并说明修改要求。
控制柜、直流电源及信号柜、操作电源均应选用企业标准产品,图中标示相关产品型号、规格和要求。
      4 竖向配电系统图。以建筑物、构筑物为单位, 自电源点开始至终端配电箱止,按设备所处相应楼层绘制,应包括变、配电站变压器台数、容量、发电机台数、容量、各处终端配电箱编号,自电源点引出回路编号(与系统图一致)。
      5 相应图纸说明。图中表达不清楚的内容,可随图作相应说明。
4.5.7 配电、照明设计图。
      1 配电箱(或控制箱)系统图,应标注配电箱编号、型号,进线回路编号;标注各元器件型号、规格、整定值;配出回路编号、导线型号规格、负荷名称等(对于单相负荷应标明相别);对有控制要求的回路应提供控制原理图或控制要求;对重要负荷供电回路宜标明用户名称。上述配电箱(或控制箱)系统内容在平面图上标注完整的,可不单独出配电箱(或控制箱)系统图。
      2 配电平面图应包括建筑门窗、墙体、轴线、主要尺寸、工艺设备编号及容量;布置配电箱、控制箱,并注明编号;绘制线路始、终位置(包括控制线路),标注回路规格、编号、敷设方式;凡需专项设计场所,其配电和控制设计图随专项设计,但配电平面图上应相应标注预留的配电箱,并标注预留容量;图纸应有比例。
      3 照明平面图应包括建筑门窗、墙体、轴线、主要尺寸、标注房间名称、绘制配电箱、灯具、开关、插座、线路等平面布置,标明配电箱编号,干线、分支线回路编号;凡需二次装修部位,其照明平面图由二次装修设计,但配电或照明平面图上应相应标注预留的照明配电箱,并标注预留容量;有代表性的场所的设计照度值和设计功率密度值;图纸应有比例。       4 图中表达不清楚的,可随图作相应说明。
4.5.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图。
      1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图、施工说明、报警及联动控制要求。
      2 各层平面图,应包括设备及器件布点、连线,线路型号、规格及敷设要求。
      3 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应绘制系统图,以及各监测点名称、位置等。
4.5.9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及系统集成设计图。
      1 监控系统方框图,绘至DDC站止。
      2 随图说明相关建筑设备监控(测)要求、点数,DDC站位置。
      3 配合承包方了解建筑设备情况及要求,对承包方提供的深化设计图纸审查其内容。
      4 热工检测及自动调节系统。
         1)普通工程宜选定型产品,仅列出工艺要求;
         2)需专项设计的自控系统需绘制:热工检测及自动调节原理系统图、自动调节方框图、仪表盘及台面布置图、端子排接线图、仪表盘配电系统图、仪表管路系统图、锅炉房仪表平面图、主要设备材料表、设计说明。
4.5.10 防雷、接地及安全设计图:
        1 绘制建筑物顶层平面,应有主要轴线号、尺寸、标高、标注避雷针、避雷带、引下线位置。注明材料型号规格、所涉及的标准图编号、页次,图纸应标注比例。
        2 绘制接地平面图(可与防雷顶层平面重合);绘制接地线、接地极、测试点、断接卡等的平面位置,标明材料型号、规格、相对尺寸及涉及的标准图编号、页次(当利用自然接地装置时,可不出此图),图纸应标注比例。
        3 当利用建筑物(或构筑物)钢筋混凝土内的钢筋作为防雷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时,应标注连接点、接地电阻测试点、预埋件位置及敷设方式,注明所涉及的标准图编号、页次。
        4 随图说明可包括:防雷类别和采取的防雷措施(包括防侧击雷、防雷击电磁脉冲、防高电位引入);接地装置型式、接地极材料要求、敷设要求、接地电阻值要求;当利用桩基、基础内钢筋作接地极时,应采取的措施。
        5 除防雷接地外的其他电气系统的工作或安全接地的要求(如电源接地型式,直流接地,局部等电位、总等电位接地等);如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应在接地平面图中叙述清楚,交待不清楚的应绘制相应图纸(如局部等电位平面图等)。
4.5.11 其他系统设计图。
        1 各系统的系统框图。
        2 说明各设备定位安装、线路型号规格及敷设要求。
        3 配合系统承包方了解相应系统的情况及要求,对承包方提供的深化设计图纸审查其内容。
4.5.12 主要设备表。注明主要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
4.5.13 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计算书,只补充初步设计阶段时应进行计算而未进行计算的部分,修改因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变更后,需重新进行计算的部分。

 

条文说明


4.5 建筑电气
4.5.3 施工图阶段的建筑电气设计说明,应将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审查所确定应设置的电气系统进行分项说明。如:建筑概况,变配电系统的负荷等级、容量、变配电站、发电站的设置、电信系统的设置情况,防雷、接地及安全等,以及各系统的设备选型线路敷设、订货要求等,应在说明中有所交待。电气节能措施,应交待节能产品的应用以及防止电气污染,减少损耗等有关内容。
         第7款 当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订货单位时,应说明相关的技术接口要求。
4.5.5 第2款 本条中的部分内容由外单位负责设计、出图时暂不能确定的内容,例如供电局负责设计的公变部分的变压器容量等,在电气总平面图中不需表达,但应加以说明。
         第4款 当电缆敷设方式、人(手)孔型号等选用标注图时,应标注标准图选用表。
4.5.6 第3款 继电保护及信号原理应尽量采用国家标准图集和企业定型产品,设计可只交待对成套产品的要求。
4.5.7 配电、照明平面图上电专业只标注配电箱编号和回路编号现在已是全国都认可的做法,不在系统图和平面图上重复标注相别、型号、规格、敷设方式等内容,可避免系统图与平面图之间的矛盾,更有利于施工方便。
         第2款 “专项设计”指的是洗衣机房的洗衣工艺设计、厨房的厨房工艺设计等专项设计内容,其一般不包含在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内容中,而是另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设计,因此这方面的电气设计内容,也应由专业设计公司负责。
        第3款 应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第6章所列举的场所,列出照度值和照明功率密度值的实际计算值,以及其他需控制的节能指标。
装修区域平面及配电箱系统设计均由装修设计完成。
4.5.11 “其他系统”是指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外的弱电及建筑智能化系统,这些系统以往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有的设计文件包含大量图纸,有的设计文件几乎没有图纸。而根据国际惯例,设计院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这部分的设计文件深度,以能满足编制投标书和审核承包商深化设计文件为原则。按照当前工程建设现状,设计院“弱电及建筑智能化”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还应满足结构施工预留、预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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